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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快遞】

基隆市警方在路檢攔查時發現一台機車形跡可疑,欲使其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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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警方在路檢攔查時發現一台機車形跡可疑,欲使其停車受檢時卻遭其反抗欲逃逸,警方於逮捕後並未於該機車發現異狀,但見一旁的機車座墊上出現毒品,懷疑是該騎士或乘客趁警不備時丟到旁邊的座墊上,惟遭其否認,且毒品包上查無可供比對之指紋,最後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: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。」該條文看似簡單,卻宣示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,影響範圍極廣,不論是訊問被告、強制處分進行、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判斷等,影響整個刑事程序的進行,甚至在某些情形下,實體法之評價問題也會有所相關。

【參考文獻】

1.蔡佩芬,是刑法還是洗錢防制法?法官不該未審先判,月旦裁判時報,16期,2012年08月,48-58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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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林鈺雄,檢察官的掘墓人?——綜評四組最高法院爭議裁判,月旦法學雜誌,207期,2012年08月,52-82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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